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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晓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晓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03号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组织机构代码20341347-0。法定代表人郑绍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万平,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刚,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