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与郑州伽米伽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郑州伽米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39号原告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先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伽米伽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伽米伽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浪淘沙时尚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张智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全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