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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洪秀等与程志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秀,肖秀兰,王本荣,王本华,程志辉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刘洪秀。原告:肖秀兰。原告:王本荣。原告:王本华。被告:程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秀等与被告程志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秀、肖秀兰、王本荣、王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洪秀、肖秀兰、王本荣、王本华承担。审判长  崔方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黛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千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