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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任正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03号罪犯任正,初字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本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枣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任正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任正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正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