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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万荣与洪土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万荣,洪土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方万荣。被告洪土培。原告方万荣与被告洪土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经查明:2015年8月6日,建德市公安局发出公(建)立字(2015)第25号立案决定,对洪土培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集资诈骗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所涉借款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认定。如刑事判决确定本案不属犯罪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万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