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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与薛国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住所地:开封县县府西街。负责人:白本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地,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国圈,男,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张献军,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营业部。负责人:高凤鸣,该营业部主任。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薛国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