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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翠仙诉银冠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仙,云南银冠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传承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426号原告吴翠仙,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云南银冠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聂耳路13号1楼。法定代表人白平娃。被告徐州市传承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徐州阳市鼓楼区大马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王琳英。原告吴翠仙诉被告云南云冠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传承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翠仙诉称,原告2015年3月日与二被告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向被告徐州市传承保健品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50000元,投资期限12个月,月收益率15‰,被告云南银冠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担保。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投资借据》,被告云南银冠投资有限公司还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和《承诺书》,但原告投资后二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收益,而且被告云南银冠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关门歇业,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报警,并向人民法院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云南银冠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传承保健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已经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翠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永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