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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术艳与历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艳,历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张术艳,现住榆树市。被告历占文,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苏隐成,榆树市隆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术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