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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姜英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英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194号罪犯姜英俊,男,1979年10月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延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英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8140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2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姜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姜英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曾于2002年9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1月25日晚,姜英俊因交通事故赔偿一事,在延吉市大宇宙娱乐城将被害人刺死。2001年10月24日晚,伙同他人为了报复,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把路过的杨卫东误认为宋浩,用刀将其刺成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获得立功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9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姜英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英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