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车凤玲诉葛冠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凤玲,葛冠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车凤玲。被执行人葛冠廷。原告车凤玲诉被告葛冠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凤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葛冠廷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车凤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