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杰全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全。2001年8月13日因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文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全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张某甲。在张某甲的配合下,祁县公安局民警在祁县远通大厦对面将正欲向张某甲出售土制海洛因的被告人王杰全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土制海洛因一包。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杰全身上查获的一包土褐色粉末(净重0.095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王杰全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王杰全辩称,其给张某甲土制海洛因,张某甲有多少钱给钱给其多少钱,另外其只在祁县农业局宿舍3单元202室住了一晚上,从房间里检查出的东西不是其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张某甲。在张某甲的配合下,祁县公安局民警在祁县远通大厦对面将正欲向张某甲出售土制海洛因的被告人王杰全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土制海洛因一包。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杰全身上查获的一包土褐色粉末(净重0.095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杰全(小名“三儿”)的供述,证实其前天在交通大厦对面的一个楼里的最西侧的单元二楼西户和葛仰东住了一晚上。2014年12月23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城赵张某甲给其打电话,问其有无黑货(毒品土制海洛因),其告诉张某甲四伟刚给了其一包,让张某甲到三小门口等其,后来其看到三小门口有车了,就让张某甲到祁县远通大厦附近等其,其刚到远通大厦跟前,就有一辆车停到其跟前,其以为是张某甲,就到车跟前准备给东西,结果车上下来人就把其逮住了,其身上装的一小包粉末是土制海洛因,逮住时被公安局民警扣押了。2、证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其两次从“三儿”(文水县王家堡村人)处以一小包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过土制海洛因,后自己吸食。2014年12月22日晚上,其毒瘾犯了,要跟其母亲要钱买土制海洛因,家里不给其就砸东西,其母亲就给了其200元,其拿上钱就给“三儿”打电话,要跟“三儿”购买土制海洛因,其出了家门后,就被公安局民警带回了派出所。后来经过公安局民警的细心开导,其想立功,就跟民警说其帮助抓“三儿”。2014年12月23日凌晨3时左右,其用民警的手机给“三儿”打了个电话,“三儿”让其在祁县三小门口等的,其就和公安局民警在三小附近等的,过了一会,其又给“三儿”打电话,“三儿”让其在远通大厦附近等的,其和民警就往远通大厦走,在远通大厦对面看见了“三儿”,民警就把“三儿”抓了。3、证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其从“三儿”处购买过200元的土制海洛因。4、证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冬天的时候,其听说刘贵祥(小名“林虎”)在新建北路农业局宿舍楼最里面的那个单元的二楼西侧租了房子住的,葛仰东在该房子东侧的卧室住的。5、证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其父亲张某甲毒瘾犯了,跟其奶奶要钱买毒品,其奶奶不给,其父亲就砸东西,当时其奶奶没办法了就报了案,最后没办法了就给了其父亲200元,其父亲拿上钱后,就用其的手机给人打电话买毒品。6、证人郝某的陈述,证实其姑父闫宏生在农业局宿舍西侧二楼有一套住房,其姑父平时在云南生活,那套房子就租出去了,租给了西关村一个叫“林虎”的男子。7、证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刘贵祥是西关村村民,小名叫“林虎”,2014年腊月已经去世了,去世前好像在城里租房子住了。8、证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辨认出5号照片(王杰全)中的男子就是卖给其土制海洛因的“三儿”。9、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8号照片(王杰全)中的男子就是卖给其土制海洛因的“三儿”。10、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杰全租住处(祁县农业局宿舍3单元202室)的检查笔录,证实检查出电子秤一台、电子量勺一个、锡纸若干、分装纸和玻璃吸管若干、自制冰壶一个、疑似毒品大麻一包、疑似毒品冰毒晶体13克、63颗圆形疑似毒品麻古、2包纸质包装的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11、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祁县公安局从王杰全身上及租住处查获12.929克冰毒、5.739克麻古、0.121克纸质包装的海洛因、0.095克绿箭口香糖纸包装的海洛因,并移交至晋中市公安局禁毒大队。12、祁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7颗黄色胶囊、现金192元、1串钥匙已发还给被告人王杰全。13、从被告人王杰全身上及租住处搜出的土制海洛因、毒品及其包装图片、被告人王杰全在祁县农业局宿舍租住处的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王杰全的手机短信照片。14、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中)公(物)鉴(毒品)字[2014]第12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祁县公安局送检的用“绿箭”口香糖纸和纸质包装的土褐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六十二颗红色圆形颗粒物检出咖啡和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两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5、被告人王杰全的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王杰全联系过张某甲。16、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三份,证实被告人王杰全尿样中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张某甲尿样中的吗啡呈阳性反应,赵某尿样中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17、文水县公安局文公(禁毒)强戒决字[2012]第08号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杰全因吸毒于2012年9月26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8、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晋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杰全因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19、被告人王杰全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杰全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全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杰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杰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斌圣代理审判员 李永玲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郝永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