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继良与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良,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赵继良。被告:宋坤。原告赵继良与被告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继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65元,由原告赵继良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之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