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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晓华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华,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梁晓华,女,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李军,又名李君,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华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军已经将债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财产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梁晓华负担。审判长  吴多广审判员  王化龙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鑫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