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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夏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乙,小名“夏某甲”,货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艳、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乙驾驶无号牌“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载石头沿大悟县夏小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大悟县夏店镇桥头村路段时,遇行人邓某(男,1933年4月6日出生)自东向西横过公路,货车前中部偏左与行人邓某发生碰撞,致邓某当场死亡。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某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邓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夏某乙与被害人邓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夏某乙此次犯罪是由于一时疏忽,不注意交通规则所致,犯罪后确有悔改之意,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进行帮教监管,建议对被告人夏某乙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该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刑事照片一组;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夏某乙的户籍信息及户籍证明、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经过、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称重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人段某的证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大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表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夏某乙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夏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毛光荣审判员  付北成审判员  潘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久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