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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玉娟与梁德彦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被申请追加人):赵玉娟,女,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申请追加人):梁德彦,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赵玉娟因原审法院执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2015)阳西法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2015)阳西法执加第5号民事裁定仅认定可适用相关程序追加上诉人为被执行人,但没有解释原审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2015)阳西法执字第199号案件与(2015)阳西法执加字第5号案件是两个既联系又独立的案件,不能简单的以(2015)阳西法执字第199号案的处理法院作为(2015)阳西法执加字第5号案当然的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与本案的法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依法对上述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撤销(2015)阳西法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执行追加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驳回其的执行追加管辖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的上诉,实为向本院申请复议。但上诉人自2015年5月30日签收(2015)阳西法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后,直至2015年6月10日才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赵玉娟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