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康县国土局、康县交通局与刘登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县国土资源局,康县交通运输局,刘登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怀勤,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学智,康县国土局职工。原告康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理人张贤清,康县交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郗蒲委,康县交通局职工。被告刘登贵,住甘肃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县国土局、原告康县交通局与被告刘登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县国土局、原告康县交通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康县国土局、原告康县交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县国土局、原告康县交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县国土局、原告康县交通局负担。审 判 长  袁 奇人民陪审员  高彦举人民陪审员  李生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治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