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康大伟与被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大伟,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大伟,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上诉人康大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在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A座10号楼西,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为金水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将本案移送原审被告住所地管辖处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