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君、张建国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李君,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60号原告:张建国,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君,女,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512-2。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李君与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李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国、李君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