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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行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穆冬梅与南通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261号原告穆冬梅。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冬生,南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冬梅不服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穆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冬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穆冬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齐海生人民陪审员  尹恩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