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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中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骆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韶关市中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彭善达,该公司员工。被告:骆为。本院审理原告韶关市中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骆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中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中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韶关市中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招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