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车利宁与董金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利宁,董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车利宁。被执行人董金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金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物资(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