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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从外面收完货款回到其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二路“兵田烟酒行”的店面,其妻子王某提出要清点一下货款,陈某没有理睬,之后两人发生争吵并拉扯钱款若干分钟,最后演变成互相推打,因陈某用力推打了王某,王某顺手拿起一件工具要捅刺陈某,陈某上前将王摔倒在地,致王的膝盖受伤,之后余怒未消的被告人继续踢了王某后面的臀部、腿部几脚。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进行法医复检,其膝盖处所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月1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且涉事双方为夫妻,孰是孰非着难定论,且视频中反映,被害人有持攻击性器具意图伤害被告人,被告人见势才上前扭住被害人并将其摔倒在地而致膝盖受伤,不存在希望伤害被害人后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应区别于一般的刑事伤害案件的处理原则。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龙浩(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