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刘范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刘范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马守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范琴,女,年龄不祥,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刘范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楠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