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卫某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对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月二日书记员 段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