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汪建芳与张玉发、李敏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芳,张玉发,李敏,周宴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汪建芳,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石方,安徽省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发,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敏,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宴田,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芳与被告张玉发、李敏、周宴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建芳因案情发生变化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发、李敏、周宴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芳撤回对被告张玉发、李敏、周宴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汪建芳梅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