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国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国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90号罪犯谢国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国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9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谢国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国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谢国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国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国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