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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指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华,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荀,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第338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东营区嘉祥路50号有9幢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区嘉祥路50号9幢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