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宣商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与孙建江、孙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孙建江,孙涛,孙同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商初字第0033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振兴路1号。负责人石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军(特别授权),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敏(特别授权),该行办事员。被告孙建江。被告孙涛。被告孙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与被告孙建江、孙涛、孙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