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刘某。被告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