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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刘某。被告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