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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雪与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赵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王雪,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赵亮,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