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江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刘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