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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师其昌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61号罪犯师其昌,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奉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认定师其昌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2012年10月17日、2014年6月6日三次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师其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师其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其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