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华诉被告萨如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华,萨如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刘世华,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萨如拉(别名沙如拉),男,42岁,。原告刘世华诉被告萨茹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6日房屋租赁费、供暖费、水、电费及物业费共计8355.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世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