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爱真申请包乌恩宝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真,包乌恩宝音,冯格根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816号申请人王爱真,男,66岁,汉族,无,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乌恩宝音,男,60岁,蒙族,退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冯格根哈斯,女,59岁,蒙族,退休教师,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额都贺希格,男,64岁,蒙族退休教师,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执行王爱真申请包乌恩宝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05月0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强制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包娜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