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则录、王荣红与被执行人马静双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则录,王荣红,马静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王则录,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王荣红,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马静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则录、王荣红与被执行人马静双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被告马静双于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上述费用包括后续一切治疗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四万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