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张伟、张正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张伟,张正良,张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张正良。被执行人张清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其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刁贵锡审判员 魏方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太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