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苏文波与郭云龙、王三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波,郭云龙,王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苏文波。被执行人郭云龙。被执行人王三妹。申请执行人苏文波与被执行人郭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郭云龙应给付申请人苏文波借款12万元和案件受理费32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申请追加了被执行人郭云龙的配偶王三妹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云龙、王三妹位于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中路8号房产(产权证号14××00)。现申请人苏文波表示其正与被执行人郭云龙、王三妹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是权利人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暂缓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