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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都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某。委托代理人齐文新,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上诉人都某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普兰店市公安局皮口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在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街道新海街47号员工宿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地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正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