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沙天涯驿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某某,男,黎族,2003年11月11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黎族,1974年5月7日出生,农民,系原告王某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黎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农民,系原告王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杨学藩,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被告白沙天涯驿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勇锋,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雅儒,男,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惠燕,女,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沙天涯驿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中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9.7元,本院予以减免。审 判 长 邢玉娟审 判 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慧慧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