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丽商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高聪与陈凌、蓝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凌,叶高聪,蓝伟华,陈来英,陈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凌。委托代理人:李建成,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高聪。原审被告:蓝伟华。原审被告:陈来英。原审被告:陈超红。上诉人陈凌为与被上诉人叶高聪、原审被告蓝伟华、陈来英、陈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悦琛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