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立兵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兵,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61号原告陈立兵,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洪,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41-4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936-5。法定代表人韩震,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兵与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立兵于2015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立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俊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