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黄宇、杨秋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黄宇,杨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张康,行长。被执行人黄宇。被执行人杨秋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17号一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10)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宇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宇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17号一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10)。二、限被执行人黄宇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查封的房产。三、被执行人黄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