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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张某某,职工。被告郭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徐州市某某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14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开始感情不错,在以后的生活中,被告逐渐显露一些缺点,不尊重老人,经常吵架,制造感情不和,有时还骂人,经多次交流屡教不改。两人性格不和,被告比较极端,容易导致无法控制的局面。综上所述,原告再也无法和被告一起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离婚;2、无经济财产纠纷;3、无子女纠纷。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双方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从2014年4月开始一起居住到2015年5月28日,××××年××月××日登记结婚。期间两人感情不错,就因为家庭父母原因导致双方吵架。经过庭前原告所述,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只是因一些小事发生纠纷,原告母亲的原因是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15年5月28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才能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双方均应以宽容之心冷静对待问题,妥善化解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双方应加强磨合、注重沟通交流,尤其在遇到问题时,更应克制言行、避免矛盾激化。虽然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途径。原告应本着对家庭、对双方负责的态度,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则应注意与原告及其家人的沟通方式方法,避免过激行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