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梁邦亮与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邦亮,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625号原告:梁邦亮。被告: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经理。被告:刘震。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原告梁邦亮与被告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朝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