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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梁邦亮与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邦亮,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625号原告:梁邦亮。被告: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经理。被告:刘震。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原告梁邦亮与被告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山东泗水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朝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