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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荣,孟春艳,孟昭地,郭纪友,薛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荣,女,194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淄河镇西股村121号。申请执行人孟春艳,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淄河镇西股村121号。申请执行人孟昭地,男,192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淄河镇西股村69号。被执行人郭纪友,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卧龙镇红庙子村159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刘董村73号。被执行人薛新峰,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2号。本院在执行杨桂荣、孟春艳、孟昭地诉郭纪友、薛新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56006.8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