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德君与韩城市云琰煤业有限公司、薛武斌、孙文峰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德君,韩城市云琰煤业有限公司,薛武斌,孙文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刘德君,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韩城市云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亚琴,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上峪口村。原审被告薛武斌,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孙文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刘德君与原审被告韩城市云琰煤业有限公司、薛武斌、孙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需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蒙振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