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