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耿志付与被告刘兆吉、刘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付,刘兆吉,刘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耿志付。被告刘兆吉。被告刘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志付与被告刘兆吉、刘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志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耿志付负担(原告已预交400元,本院退还200元)。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