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秦启令、张丙峰等与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玉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启令,张丙峰,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玉雪,陈满意,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68-6号申请执行人:秦启令,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张丙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满意,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朱玉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玉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玉雪、陈满意、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玉琳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前,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混合机等财产(财产详见清单);被执行人朱玉雪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柏景湾逸湖居22幢3001、3002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的地下车位1379号(房地产权证号:合庐XX��)、1405号(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号);被执行人朱玉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B19-30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B19-607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号)。2015年7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2015年7月24日,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皖中信估字(2015)L-01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价格评估结论为:公允市场价格为8595000元。2015年7月26日,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皖中信房估字(2015)L-20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上述朱玉雪名下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号)及两处地下车位(房地产权证号:合庐XX号、**号)的估价结果为: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2954000元。同日,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皖中信房估字(2015)L-19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上述朱玉琳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合产**号的房产估价结果为: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684000元;房地产权证号为合产**号的房产估价结果为: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719000元。两申请执行人及五被执行人对上述评估价格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混合机等财产(详见附后的委托评估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清单);二、拍卖被执行人朱玉雪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柏景湾逸湖居22幢3001、3002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号,建筑面积为230.7平方米)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的地下车位1379号(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号,建筑面积为34.05平方米)、1405号(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号,建筑面积为34.05平方米);三、拍卖被执行人朱玉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B19-30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为86.28平方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B19-607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为87.94平方米)。以上述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秦启令、张丙峰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附:委托评估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清单一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