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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峰与被执行人赵新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峰,赵新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崔峰,男。被执行人赵新正,男。申请执行人崔峰与被执行人赵新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运盐民相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峰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新正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1)运盐民相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